战“疫”期间合同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陈玉姣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承办经济合同纠纷、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民商案件,主要从事公司综合类业务、并购重组、企业上市与新三板挂牌、不良资产处置等资本市场业务领域,已有丰富的项目经验。 观看次数: 1109

课程亮点

本课程为疫情期间,有关合同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在合同履行期间所遇到的一些合同变更应采取的解决办法。

问题答疑

1、已达成签约意向或已签订意向书等文件的合作伙伴,是否可因疫情影响拒绝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1、如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则应当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合同法》第10条)。书面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并未成立,因此双方均可反悔并拒绝。
2、但如果一方存在恶意磋商等不诚信的缔约过失责任时,另一方则可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
3、如意向书等文件中约定了具体的签约时间等,一方拒绝签约的,另一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如拒绝签约方以本次疫情为由,则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具体分析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2、在疫情影响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持与潜在交易伙伴、现有交易伙的后续合作机遇?

1、签订后续合作的交易框架,约定正式签约的条件或时间,增加后续合作机会。
2、已签署合同的,积极与其沟通磋商,达成延迟履行合同或变更合同的合意。